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中办、国办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强调要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8年以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2019年8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提出16条实施意见。目标是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2019年12月3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020年12月底,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74项(涉及185个职业)已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7个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2021年11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外,7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改革完善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加快形成评价科学、支撑有力、保障到位的工作体系,加强质量监督,优化公共服务,着力营造技能人才茁壮成长、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2.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 号)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旨在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加快形成评价科学、支撑有力、保障到位的工作体系。
(一)提出四大基本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提出了四大基本目标为:机制更趋完善、制度更趋合理、评价更趋科学、成效更趋显著。
(二)提出改革评价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为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三方面。
(三)提出完善五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分类管理体系、建立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管理体系、建立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管理体系、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体系、建立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分类管理体系。明确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行属地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目录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征集遴选、统一编码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实施等级认定场所以外新开设认定考点的,须接受原遴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考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纳入认定活动所在地人才统计范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遴选,并接受考核活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二是建立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管理体系。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求,提出了四项措施:1.立足产业、依托龙头企业、发挥院校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组建浙江省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指导委员会,指导开发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2.积极承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作,积极推荐有关单位承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3.加大力度修订不适应产业发展实际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4.鼓励各市、县(市、区)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是建立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管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题库资源建设,鼓励评价机构积极参与题库资源建设工作。题库资源分步纳入统一建设的题库系统进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2022年起,根据职业(工种)特点,在社会评价组织推行无纸化机考,条件成熟的职业(工种)技能考核题目按比例向社会公开。
四是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体系。统筹规划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裁判员的培养和储备,建立健全定期培训、资格认定、派遣管理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加快建立专家工作业绩和诚信档案数据库。
五是建立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监管运行机制,推进技能人才评价监管系统应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监管的重要补充。
(四)提出八大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快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和题库等技术资源开发规划,发布全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目录,鼓励并指导评价机构、行业组织和职业院校(大专院校)等积极承担技术资源开发任务。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牵头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开发工作。
三是创新评价方式。对不同类型的技能人才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评价标准,原则上可以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进行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适当调整。鼓励用人单位创新评价实施,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通互认。
四是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高技能人才经费等,支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和专家队伍建设。
五是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健全社会评价组织遴选评估机制,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实行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和星级评定制度。建立专家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到期评估机制,实行随机、回避、轮换的专家派遣机制,加强专家数据库动态管理,强化技能评价信用管理,将严重违纪违规的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列入诚信不良档案,纳入信用浙江平台。
六是强化数据分析。加强技能人才统计分析,形成统计指标体系。绘制技能人才数字地图。研究制定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和重点培养评价引导目录。
七是加强宣传引导。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微课堂等方式,广泛宣传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作用。
八是加快互通互融。按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技能人才协同评价实施方案》,切实促进示范区评价机构有效衔接、推进证书信息互查互认、强化技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三支队伍”交流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