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套自有住房的物业费;
3.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温馨提示:
1.物业费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12个月的物业费,按实支付。
2.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请交足1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
二、申请材料
材料类型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必须材料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2 | 申请人名下银行一类借记卡 | 原件 | ||
3 | 物业费发票 | 原件 | ||
4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
其他情形还需材料 | 5 | 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 | 原件 | |
6 | 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 原件 | 1. 发证机构省内,但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2. 发证机构为浙江省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
三、办理方式
目前办理形式有两种:
1.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每年到柜台办理一次;
2.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在柜台办理签约按年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手续,签约后公积金中心将于每年12月份将当年度物业费(按实支付)打入缴存职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今后每年可自动打款,无需再到柜台申请。若签约时已提取当年物业费的,则从下一年度12月份开始自动打入下一年度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