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40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5月22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作和发放工作,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政策制定、信息化及其他综合管理工作,对证书制作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学会负责本行业或者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作发放的管理工作。
各级考试机构(含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负责证书数据的采集、审核,以及证书的发放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证书数据接收、证书制作、证书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证书查询验证等应用服务。
第二章 证书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则上应当同步制作和发放。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法律法规、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用印。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纸质证书记载的基本信息包括职业资格信息、持证人信息、管理信息和备注信息等。
职业资格信息包括职业资格名称、级别、专业等。
持证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照片、证件号码等。
管理信息包括管理号、批准日期、查验二维码等。
备注信息包括有效范围、有效期限、持证人信息变更情况记录等。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记载的信息应当符合电子证照信息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书的制作
第八条 持证人信息一般由有关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时采集。
第九条 有关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有关考试规定及时完成数据核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证书信息完整、准确、有效。有关考试机构原则上应当于考试成绩发布后2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交符合信息标准的证书数据。不能于规定时限一次性提交证书数据的,可以分批提交。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接收证书数据后,一般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交付印制纸质证书并开通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已经实行电子证书的,应当同步制发电子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发放
第十一条 证书发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纸质证书交接、登记、保管、发放等工作制度,配备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专责的证书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纸质证书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公开纸质证书领取时间、方式和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等。
证书发放机构接收纸质证书时应当认真清点、检查和验收,并于履行签收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纸质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证书发放机构原则上应当提供纸质证书现场发放服务和邮寄服务,并提供证书邮寄服务的网上申请途径。
证书邮寄费用一般由提出申请的持证人支付。
第十三条 现场发放的纸质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提供持证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等。
未按时领取的纸质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保管期限为自考试结束日起5年。
第十四条 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提供下载等应用服务。
第十五条 持证人信息发生改变确需变更证书的,持证人可以按规定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证书发放机构对换发证书申请初审后,报送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交换发证书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按程序重新制发证书。
重新制发的证书,应当在证书的备注信息中载明持证人信息的变更情况,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
第十六条 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超出保管期限未领取的,持证人可以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补发纸质证书,证书补发与证书换发的工作流程一致,重新补发的纸质证书标注“补发”字样。已经制发电子证书的,不再补发纸质证书。
第五章 证书撤销、无效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机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作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无效处理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处理决定和处理事由告知有关考试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第十八条 有关考试机构应当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无效处理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数据处理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应当于接收相关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查询验证数据的更新工作;已经制发电子证书的,应当同步撤销相应的电子证书。
第六章 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有关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对存量纸质证书进行归集整理,逐步将证书数据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汇总后,向社会提供网络查询验证服务。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根据存量证书数据归集整理情况,按照有关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对存量证书制作电子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证书换发、补发、存量证书归集整理和制作电子证书时,职业资格信息或者实施部门(单位)发生调整的,使用调整后的新信息。
存量证书归集整理和制作电子证书时,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按照信息标准补全关键信息;其他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可以采取信息容缺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提供证书的查询验证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定期向社会公布证书制作发放工作进度、证书查询验证范围、职业资格实行电子证书的范围等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资格办理证书换发和补发事项,按申请人自愿原则,由各地证书发放机构审核确认后开具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再作为实施部门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相关证书的换发和补发事宜。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对证书及其查询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六条 收回的纸质证书,以及超出保管期限未领取的纸质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登记造册后按年度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销毁。
第二十七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考试合格证明等,或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考试合格电子证明制作和应用服务的,参照本规程管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的,可以参照本规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本规程施行之前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