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带头人是技工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的领头人,是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建设的中坚力量,是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依靠者。
第三条 评选分专业和公共学科两类,专业学科名称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公共学科为德育、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体育等公共基础课。
评选的对象和范围为我省技工院校从事教学、教研和管理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师德、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对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业务精湛,师德高尚。
(二)在本专业岗位连续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
(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
(四)能任满一届(三年)。
(五)校级或市级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第六条 评选对象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专业知识扎实,理论功底深厚,教学思想先进,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思想活跃,熟悉本专业(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承担示范课、精品课、公开课教学任务。在专业(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教学效果得到学生及家长的广泛好评,专业技能水平在技工院校本专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近五年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要求:专任教师教学周课时原则上不少于10课时,系部负责人原则上不少于4课时,专职教研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课时。
(四)专业技能强,教学业绩优秀,教科研成果突出,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在技能竞赛中获省部级(部级、省级,下同)以上二等奖、厅局级(部司局级、省厅级、地市级,下同)一等奖,或者所指导的学生或团体获省部级以上二等奖、厅局级一等奖。
2.在教学成果、教研成果、教材成果、课程建设等评选活动中获省部级以上二等奖、厅局级一等奖,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者排名中居前两名,下同)。
3.近五年内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科)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国家核心刊物1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科)的专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质量较高,且主要由本人完成。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二等奖、厅局级一等奖,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参加企业科研开发、技术革新等工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本人是主要完成者。
第七条 推荐名额条件
(一)专业学科推荐名额:开设的专业在校生总数在500人以上的,每校可推荐1-2名专业带头人;300人以上或省级品牌专业的可推荐1名专业带头人。
(二)公共学科推荐名额:德育、语文、体育学科教学在校生总数在1000人以上,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学科教学在校生总数在600人以上的,每校可推荐1名学科带头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各技工院校根据评选条件组织选拔,推荐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报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初评。省属技工院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申报评选。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各技工院校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报送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
第十条 省人力社保厅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教师名单在省人力社保厅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评选结果由省人力社保厅公布。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三年期满,称号和有关待遇即自行终止,须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实行考核管理制。年度考核由专业(学科)带头人所在院校代为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能够充分发挥专业(学科)带头人的作用,承担专业(学科)建设任务,承担培养两名以上中青年教师成为教学骨干的指导任务,并能带动专业(学科)梯队整体发展。
(二)坚持每学年讲授一门以上本专业(学科)课程,承担5课时以上示范课或公开课,优质完成教学任务。
(三)坚持发挥教科研骨干作用,三年内获省市级课题研究(通过结题或省市级二等奖以上)、教材编写(一部以上,主编)、论文发表(一篇以上,第一作者)、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二等奖以上)等各类教学、教研成果达三项以上。
第十三条 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不合格、退休或调离本专业教师工作岗位的,称号和有关待遇即自行终止。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四条 各技工院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本专业(学科)带头人管理实施细则。每学年应向本校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提供适当的教科研和培训专项经费;对两次以上被评上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可另行增加奖励。
第十五条 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可优先参与省市组织的各级教学教研、学术交流、职称评审、教学督导、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